|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理赔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55000元; 二、被告***、***于本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46195.05元; 三、被告辽阳市嘉德运输服务队对上述第二款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464元,减半收取1732元,由原告***、***、***承担10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承担602元,由被告***、***、辽阳市嘉德运输服务队承担1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