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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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顺利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襄阳台华机电有限公司损失912554.54元。 二、驳回原告襄阳台华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9元,由原告襄阳台华机电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由被告盐城顺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2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