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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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杨凌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动铁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动铁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凌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47000元(含税)。 二、被告陕西动铁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凌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加机械费49200元;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凌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加机械费15600元。 上述一、二项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杨凌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动铁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616元,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