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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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三林管业有限公司 宁夏艾菲科特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艾菲科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三林管业有限公司货款51134.95元、支付逾期利息4858元,合计55992.95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三林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元,由原告宁夏三林管业有限公司负担543元,由被告宁夏艾菲科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