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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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被告内蒙古巨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119066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439元(其中1181元为风险承担部分),由被告***和被告内蒙古巨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