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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潍坊荣力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限期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逾期,保全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