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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九里山矿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04民初1102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幸梅,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九里山矿,住***。

法定代表人:许成富,矿长。

被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亮马村村民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赵喜成,主任。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九里山矿、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亮马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然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史佳丽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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