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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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北省某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01843.93元及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401843.93元为基数,按2019年12月3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及保险费555.49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省某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4元,保全费28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建行北大街138号,邮政编码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递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