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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州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8478.7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州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12709.8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州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3120元;被告安阳市安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州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11241.38元; 五、驳回原告林州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原告林州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55元,被告***负担336元,被告***和安阳市安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4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