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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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文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市一方燃化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文昌建设集团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文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房款16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67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原告***负担1820元,被告河南文昌建设集团公司负担19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