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龙兴分理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为民路支行 南通洁曼纺织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 |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1)苏0612执保169号 南通洁曼纺织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房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于2021年2月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房召辉的银行账户4个,其中(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龙兴分理处的银行账户62×××15,已(实际)冻结138240.63元;(2)工行河南省平顶山宝丰支行的银行账户17×××07,已(实际)控制166094.17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的银行账户62×××_1,已(实际)冻结28161.08元;(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为民路支行的银行账户62×××87,已(实际)控制7162.52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2月3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