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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 宣威市云鑫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云2323执23号 申请执行人李超能、董丽萍、李溪、李荣芬 被执行人宣威市云鑫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 被执行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 被执行人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宣威市云鑫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5058.32元(含执行费7049元)。现申请执行人领取了该案款。至此,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执23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张应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丽花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