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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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金川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全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金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8415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人身损失69650.04元,共计78065.0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人身损失841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人身损失69650.0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79元,由被告***、***负担1821元,由被告***、***负担1821元;鉴定费18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935元,由被告***、***负担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