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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保险代偿款33040元; 二、被告上海鑫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保险代偿款8260元; (上述款项汇至:户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账号:×××41,开户行: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营业部。)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计416元,由被告***负担333元(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6228××××4863,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被告上海鑫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3元(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6228××××4962,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