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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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格捷顺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吉特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直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602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直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吉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格捷顺运输有限公司应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5861.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1000000元限额内对被告深圳市吉特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5861.8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告***在获得上述赔偿款时应返还被告深圳市吉特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费用人民币50000元。 五、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被告直接汇入本院指定的银行帐户(收款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海丰支行,帐号:00×××32)转原告收讫。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10元减半收取为3155元,由原告***负担155元,被告深圳市吉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深圳市海格捷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700元。重新评残鉴定费2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