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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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房全通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龙江支行2012年个借字第2012-920号;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借款本金1110180.03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截止2020年1月2日,利息22770.93元。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全部贷款还清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8月30日后根据市场报价利率加点浮动,加点值为10BP,调整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 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被告***、***到期不能清偿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副222号1层6号及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副222号地下室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1-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