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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潮健健身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女王美容有限公司
哈尔滨叁陆玖广告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哈尔滨潮健健身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叁陆玖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961元;

被告哈尔滨潮健健身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叁陆玖广告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利息(自2020年2月16日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哈尔滨女王美容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潮健健身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女王美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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