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 哈尔滨子承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房贷一手住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借2016451002509号;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借款本金451523.6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截止2020年2月27日,利息5226.11元。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全部贷款还清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基准利率下浮15%再上浮50%计算); 被告哈尔滨子承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子承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1-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