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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季鲲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成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继承方世文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共计4264663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17.3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1177.3元,由被告***、***、***、***在继承方世文遗产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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