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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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汉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众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主文,“被告徐州汉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众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135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6135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为“上诉人徐州汉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安徽众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013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6013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被上诉人安徽众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27元,减半收取计1763.50元,保全费1327元,合计3090.50元,由上诉人徐州汉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065.50元,被上诉人安徽众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53元,由上诉人徐州汉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603元,被上诉人安徽众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