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陆兴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长春陆兴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租金人民币2198520元; 二、驳回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70元,由长春陆兴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