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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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松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54053元、工程质量保证金500000元,并承担以154053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欠付的154053元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1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146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