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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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智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53867.84元给原告***; 二、限被告***、东莞市石排仿户服装店(经营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54312.62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元,由原告***负担13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606元,由被告***负担6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