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617,184.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货款1,617,184.63元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00元原告已预缴),均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50元(被告已经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