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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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工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12025号原告:西安建工建设项目管理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12025号原告:西安建工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马亚飞,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卓,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吴长喜,公司董事长。原告西安建工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根据双方签订的四方协议约定,双方产生纠纷的管辖为签署地法院管辖,四方协议约定,因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由合同签署地法院,由在曹家堡(书香林苑)小区签署,合同签订地为雁塔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并非工程的建设方或者转包方,双方仅因垫付工程款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应为普通合同纠纷,应适用协议管辖。因合同约定由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协议签署地为雁塔区XX社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10734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建锋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宏蓉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