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潮州市湘桥区联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联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应计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联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473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潮州市湘桥区联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潮州市湘桥区联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2元,由***、***负担4438元。潮州市湘桥区联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其预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