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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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力管材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市新力管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7049.60元及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3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213元,原告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103元,被告武汉市新力管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4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