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旺隆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运费、加价款共计883093.57元,并以欠款883093.5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重庆旺隆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81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6541元,退还原告6540元,由原告重庆旺隆建材有限公司承担541元,由被告***、***共同承担6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