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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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全程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全程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