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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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152213.48元给原告冯大苟、冯仲女、韦金秀、冯静文、冯志恒、冯思文。 二、驳回原告冯大苟、冯仲女、韦金秀、冯静文、冯志恒、冯思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8.98元,由原告冯大苟、冯仲女、韦金秀、冯静文、冯志恒、冯思文负担707.8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公司负担3294.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