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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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渤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河北唐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营口市福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渤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房屋地址为站前区建设街90甲-2号); 二、被告营口渤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营口市福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房屋; 三、被告营口渤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向原告营口市福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租金,租金按照年租金70万元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返还房屋之日止; 四、被告营口渤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向原告营口市福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58333元; 五、驳回反诉原告(被告)营口渤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补交诉讼费562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营口渤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承担并给付给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被告)营口渤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