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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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淄博亿福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伊阳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华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淄博畅捷运输有限公司、王东升、胡玉坤、邱谋东、邱谋玺、王琨、张海波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