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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46822.57元,返还被告***23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元,由原告***负担522元,由被告***负担940元。鉴定费3050元(其中原告***缴纳175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缴纳1300元),由被告***负担1750元,由原告***负担1300元。上述被告应承担部分已在赔偿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