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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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锦程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培景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培景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锦程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4347元及逾期利息(以4434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69元,由被告江苏培景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