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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安西路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45247.4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2016年10月19日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的履行期)。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计61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92元,被告***负担5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