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55376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75537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1.3%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浙江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债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浙江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08元,减半收取6204元,由被告***、***、浙江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