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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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华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英曼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前滩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英曼特公司支付货款173581.28元。 二、驳回英曼特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三、驳回华通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438元,由英曼特公司负担218元,由华通公司负担52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84元,由华通公司负担(英曼特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华通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华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220元给付英曼特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