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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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至2020年11月16的借款本金85202.64元、利息(含罚息)23475.83元、复利3116.54元,以及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贷款出账凭证》或《个人贷款确认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之和计算的综合年化利率以24%为上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