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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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重庆首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好帮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7966.69元; 二、限被告重庆首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好帮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100469.04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以90469.04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9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以85469.04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以80469.04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以78469.04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以76469.04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26328.0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66853.26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 225079.85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236.49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限被告重庆首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好帮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好帮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8.86元,减半收取计5304.43元,由原告重庆好帮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664.43元,由被告重庆首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