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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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扬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邻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扬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758,635.07元及利息,利息以758,635.0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重庆扬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17元,减半收取6,75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58.5元,由原告重庆扬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99元,由被告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759.5元。 上述债务限义务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付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