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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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147147.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10元、营养费2300元、后续治疗费22000元、误工费30076元、护理费24480元、残疾赔偿金296462.8元、护垫费23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200元、车辆维修费3419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600元,共计540834.3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承担390067.61元,被告***承担17157.13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减扣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支公司已支付5000元,被告***已支付1000元,经品迭,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支公司还应赔付原告***385067.61元,被告***还应赔付原告***16157.13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6元,鉴定1600元,合计3196元,由原告负担478.8元,被告***负担1117.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支公司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