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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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2038.02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1484元,由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8元,由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负担9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