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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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分期资金(借款)本金411,331.59元、手续费16,800元、利息(借期内的利息以未付分期资金为基数,从每笔应付分期资金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17年3月23日止。之后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3月24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川W×××××的路虎发现牌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642元、保全费3,941元,由被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