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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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亿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郑支行 大连森科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森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郑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15200元、罚息1382400元(截止2020年9月7日),并承担借款本金400万元自2020年9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大连亿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森科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83元,减半收取25142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