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亿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郑支行
大连森科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森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郑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15200元、罚息1382400元(截止2020年9月7日),并承担借款本金400万元自2020年9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大连亿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森科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83元,减半收取25142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2-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