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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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 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支付赔偿款219810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62×××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8元,减半收取229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直接支付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6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代理审判员陈小菁 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谈琳 |
| 裁判日期 | 2019-03-0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