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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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恒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甘肃天宝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甘0502执1964号 山东恒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甘肃天宝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恒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甘肃天宝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依据本院(2020)甘0502民初27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甘肃天宝塑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自动履行了77078元,申请执行人山东恒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余款5117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陈建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玉聪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