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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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桓仁满族自治县巴九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522民初9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案件受理费的决定; 二、变更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522民初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上诉人***一万六千八百元的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