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立宇超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北立宇超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涉案房屋楼梯处窗户台板进行更换,楼上客厅北墙上的裂痕依照行业标准进行处理、一层主卧室木地板予以更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自行修复垫付的材料款630元。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损失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6元,减半收取4443元,由原告承担2000元,被告负担2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开户行:中行西城支行),并将银行回单附在上诉材料中。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