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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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3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枣阳市伟华耀馨有机硅有限公司赔偿保险金649212.61元; 三、驳回枣阳市伟华耀馨有机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枣阳市伟华耀馨有机硅有限公司负担396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担51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枣阳市伟华耀馨有机硅有限公司负担792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0380元,鉴定费200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