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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旺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连云港恒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旺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422833.73元及利息(以1422833.73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付);

二、被告徐州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欠付被告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三、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恒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被告江苏旺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42元,由原告***负担3456元,被告江苏旺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旺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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